【勞動部】修正發布「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案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文(四)字第11100385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函、勞動部令、修正規定 (A09000000E_1110038542_senddoc2_Attach1.PDF、A09000000E_1110038542_senddoc2_Attach2.pdf、A09000000E_1110038542_senddoc2_Attach3.pdf)
主旨:檢送勞動部修正發布「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勞動部111年4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45332號函辦理。
地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謝正彬
電話:02-7736-5762
電子信箱:bingo@mail.moe.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文(四)字第1110038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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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勞動部函、勞動部令、修正規定 (A09000000E_1110038542_senddoc2_Attach1.PDF、A09000000E_1110038542_senddoc2_Attach2.pdf、A09000000E_1110038542_senddoc2_Attach3.pdf)
主旨:檢送勞動部修正發布「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勞動部111年4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4533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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