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作業流程圖」、「作業流程檢覈表」、「提案表(含範例)」,並增訂「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342028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作業流程圖、作業流程檢覈表、提案表(含範例)及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各1份 (A09000000E_1134202814_senddoc1_Attach1.pdf、A09000000E_1134202814_senddoc1_Attach2.pdf、A09000000E_1134202814_senddoc1_Attach3.pdf、A09000000E_1134202814_senddoc1_Attach4.pdf)

主旨:檢送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作業流程圖」、「作業流程檢覈表」、「提案表(含範例)」及「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各1份,請查照並確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本部112年3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0645號書函及112年12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3729A號書函計達。
二、為協助各校審慎並確實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本部向就學校所報案件常見瑕疵情形及通案性作業疑義通函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陳述意見部分:
1、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相關規定。」為維護教師權益及確保學校措施之正確性,本部歷年函示均重申教評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踐行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機制,惟仍有部分學校依教師法第22條審議教師暫時予以停聘案、或依教師法第28條審議已離職教師解聘且終身或1年至4年不得聘任案,未通知當事教師陳述意見,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依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通過之附帶決議,為保障被害人對行為人考績會或教評會變更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懲處輕重建議之程序參與,及避免性別案件與懲處結果產生失衡,辦理懲處時應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據上,請各校就性別案件作出議處決定前,由校教評會通知被害人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本部113年3月8日修正施行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本部113年7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3074號函)
(二)學校教評會審議涉性別事件教師解聘或停聘(教師法第15條或第18條)期間之理由部分:
1、查性平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次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審議之事項,以議決該教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1年至4年期間為限。」
2、再查本部110年3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28095號書函略以,學校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之決議,或依第18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應於教評會紀錄載明如何審酌案件情節,而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或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
3、據上,校園性別事件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學校性平會調查報告,惟性平法係採調查權與懲處權分離原則,學校教評會據性平會調查報告建議依教師法第15條或第18條處理,而審議教師解聘或停聘案時,仍應論明不得聘任為教師或停聘之期間之理由,尚非僅就性平會處理建議逕予投票議決。
(三)審議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部分:
1、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第18條第1項規定,均以「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構成要件。是以,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後,係由教評會依相關事證,就個案具體情節審議認定究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教師之必要」,或第15條第1項第5款「有解聘之必要,1至4年不得聘任」,或第18條第1項「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
2、據此,學校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審議終局停聘教師者,應充分論述其情節是否未達解聘程度,而非僅就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逕予投票議決。
3、另,學校審議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應明示該違反行為所涵攝之具體法規為何。
三、旨揭表件電子檔請逕至本部人事處網站/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相關規定專區下載使用。各校於辦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時,請確實依檢覈表所列項目逐項檢覈,並詳實制作提案表。上開表件將配合實務問題與處理流程隨時調整修正,請學校函報此類案件前應先行檢視表件是否為最新版本。

地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林子涵
電話:(02)7736-5936
電子信箱:joyce0220@mail.moe.gov.tw

----------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242006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作業流程圖、作業流程檢覈表、提案表(含範例)及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各1份 (A09000000E_1124200645_senddoc2_Attach1.pdf、A09000000E_1124200645_senddoc2_Attach2.pdf、A09000000E_1124200645_senddoc2_Attach3.pdf、A09000000E_1124200645_senddoc2_Attach4.pdf)

主旨:檢送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作業流程圖」、「作業流程檢覈表」、「提案表(含範例)」,並增訂「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各1份,請查照並確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本部109年11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43687號書函及110年3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28095號書函計達。
二、依教師法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應報本部核准。為協助各校審慎並確實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茲就邇來學校所報案件常見瑕疵情形及通案性作業疑義,重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陳述意見部分:
1、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相關規定。」學校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時,書面通知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或提書面說明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等,並注意文書之送達應以足供存證查核方式送達當事人,其中詢問目的,應適時合理揭示審議教師不適任之事由,俾利教師妥為預備陳述之內容。又第一次通知陳述意見,應視實務需要預留教師合理之準備期間(以7日為原則)。
2、考量當事人列席教評會陳述之意見,可能有教評會無法回應但可由提案或相關單位回應之部分,爰會議紀錄中除載明教評會之回應外,亦得補充相關單位對當事人意見之說明,以完備教評會審議過程。
(二)各校教評會設置規定部分:請各校檢視校內各級教評會相關設置章則,其中涉及教師解聘、不續聘及停聘之規定如與現行教師法未合之處,應儘速檢討修正。
(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部分:查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及第22條均訂有教評會審議教師不適任案件之委員出席及審議通過人數門檻,又審議通過人數門檻係以出席委員之表決人數超過一定比例以上而定。是以,若議案進行表決時在場委員有不投票之情形,仍應列入出席委員人數,以計算比例。
(四)教師法第16條規定解聘或不續聘教師部分:查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之「作業流程圖」之「圖5: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及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評會審議依教師法第16條規定解聘或不續聘教師,應續以審議其情節是否以資遣為宜,併注意「符合非出於教師本人惡意」及「資遣當事人之評估」,並載明於會議紀錄中。其中當事人資遣意願評估,應事先以書面方式徵詢,並敘明經核給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日後再任教職員不得採計核給退離給與之規定。
(五)暫時繼續聘任部分:查教師法第26條第5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該暫時繼續聘任之聘期,應自前次聘約期滿之次日起至該教師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由學校以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止(聘書所載文字如自○年○月○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六)復議程序部分:依本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7388A號書函檢附之復議機制參考範本,學校教評會業經決議,倘嗣發現原決議內容明顯違背法令、或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致確有重加研討審議之必要時,須先經踐履復議程序,始得重啟決議(即須經提起復議,並有一定附議人數,始得重啟決議),各校得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規定建立校內復議程序機制。
三、本部「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作業流程圖」、「作業流程檢覈表」及「提案表(含範例)」併同前開措施修正,另增訂「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相關表件電子檔請逕至本部人事處網站/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相關規定專區下載使用。各校於辦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時,請確實依檢覈表所列項目逐項檢覈,並詳實制作提案表。上開表件將配合實務問題與處理流程隨時調整精進,請學校函報此類案件前應先行檢視表件是否為最新版本。

地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林子涵
電話:(02)7736-5936
電子信箱:joyce0220@mail.moe.gov.tw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