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3年8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2898A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臺教文(五)字第11300871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函、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A09000000E_1130087128_senddoc1_Attach1.PDF、A09000000E_1130087128_senddoc1_Attach2.pdf、A09000000E_1130087128_senddoc1_Attach3.odt、A09000000E_1130087128_senddoc1_Attach4.pdf)

主旨:函轉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之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查照並協助宣導。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3年8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2898D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爰勞動部修正旨揭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聘僱於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雇主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44條)
(三)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於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聘僱期間屆滿後不展延時,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修正條文第48條)
(四)修正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修正條文第54條)
三、請廣為周知並鼓勵僑外生投入旅宿業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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